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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广西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南宁-校本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南宁-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
玉林校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地点
南宁-校本部和南宁-武鸣校区:
临床医学(除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外)、
医学影像学、
麻醉学、
儿科学、
精神医学、
法医学专业前2.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临床医学(“5+3”一体化)、
口腔医学、
预防医学、
妇幼保健医学、
临床药学、
医学检验技术、
康复治疗学、
卫生检验与检疫、
医学实验技术、
智能医学工程、
药学专业前2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
护理学、
中药学、
助产学专业前1.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其他本科专业全程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临床课程教学及实习教学在各教学基地进行。
玉林校区:
护理学(玉林校区)、药学(玉林校区)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我校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条 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对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顺序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的省份,按所在省份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四条 入学后,我校以
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部分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要求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
1.本科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法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药学、中药学、
生物技术、
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医学实验技术、护理学、
助产学、
运动康复
2.高职专业:护理、医学检验技术、
康复治疗技术、
医学美容技术、药学
(二)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三)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五)护理学(本科)、助产学、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6cm。
(六)我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法医学专业的考生,有意向去公检法单位就业的,相关要求请参考公检法公务员招考条件。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在广西招生。该专业单设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八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安排在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生,且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户口;(三)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免除读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
广西民族大学预科
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除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外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专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3+1”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项目招生专业为
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学制四年,采取“3+1”培养模式,即国内学习3年,赴美学习1年。完成四年学业,成绩合格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托福(TOFEL)成绩达到61/500,或雅思(IELTS)成绩达到5.0,或多邻国(Duolingo English Test)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如果英语成绩不合格但仍想出国学习的,也可赴美先在
语言学校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四年的课程学习。
(三)本项目学生不可转到其他专业,如因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本专业第四年的全部课程,学费标准按我校同级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成绩合格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项目更多信息请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中澳
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中澳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
(一)广西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2023年 QS世界排名195位)合作开展“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简称“中高计划”)“2+2”中澳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项目招生专业为药学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采取“2+2”分段培养模式,即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广西医科大学学习,第三、第四学年赴澳方高校学习,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中、外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广西医科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二)前两年专业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百分制70分以上;雅思(IELTS)总分不低于6.5分,且听、说、读、写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项目学生须按我校同年级药学普通本科专业的标准向广西医科大学缴纳学费(包括在外方高校学习期间)。在外方高校学习交流期间,须按入学当年外方大学收费标准向澳方高校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学生自理。此外,项目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向学生收取项目管理服务费共计43,000元/生(分两次收取:入学初收取28,000元/生,用于雅思强化、衔接课程等;出国前收取15,000元/生,不出国不交)。
(四)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150 分制)。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按70%折算。详情请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毕业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情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本专科招生网。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电话: 0771-5359030
学校网址:
www.gxmu.edu.cn
本专科招生网址: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4263
第五条学校地址: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3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院与
东莞理工学院在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高职院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东莞理工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招录3A批次学生,分东莞市和全省(除东莞)2个区域招生;高职“3+证书”批次。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
美术类、体育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院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各批次美术类、体育类:在广东省,报考高校美术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对
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有关专业对考生视觉方面的要求见招生专业目录说明。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8000元,体育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4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
审计监察处
联系人:朱华
监督电话:0769-23306846
传真:0769-23306846
电子邮箱:zhuhua6811@sina.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06889
传真:0769-23306889
电子邮箱:zsb@dgpt.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4〕10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好志愿
学院代码: 80001。
根据《汕头大学医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东校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翠峰路;邮政编码:5158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本科起点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汕头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以上内容参考
汕头大学医学院-汕头大学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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